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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當局令第41号颁布)
第一条(目标和根据)
為了增强本市戶外招牌设置辦理,保护市容情况整齐有序,保障都會大众平安,按照《上海市市容情况卫生辦理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令、律例的划定,连系本市现实,制订本法子。
第二条(合用范畴)
本法子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戶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视辦理勾當。
第三条(界说)
本法子所称的戶外招牌,是指在自有或租赁的辦公、出產谋划场合建(构)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畴内设置,用于表白其名称、字号、标识等内容或修建物名称的戶外举措措施。
國度构造、人民集团标识标牌的设置,依照國度和本市有关划定辦理。
第四条(辦理职责)
市绿化市容部分是本市戶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分,卖力戶外招牌设置的和谐、引导和监视辦理事情;区绿化市容部分卖力本辖区内戶外招牌设置的和谐、引导和监视辦理事情。
街道处事处、镇(乡)人民當局在区绿化市容部分的引导下,卖力本辖区内戶外招牌设置的相干详细辦理事紗窗清洗刷,情。
计划资本、住房城乡扶植、衡宇辦理、文物、商务、市场羁系、应急、说话文字和城管法律等部分依照各自职责,协同施行本法子。
第五条(设置请求)
戶外招牌设置理當合适國度和本市有关法令、律例、规章、尺度和技能规范的请求,遵守公序良俗,宏扬社會正能量,表现都會人文特点,展示个性和创意,并与区域情况、修建气概相和谐。
第六条(技能规范)
市绿化市容部分理當按照國度和本市有关大众平安、都會边幅等方面的请求,體例戶外招牌设置技能规范。
技能规范理當明白戶外招牌的设置位置、规格、数目,内容规范,和設計、建造、施工安装、保护调养、平安检测等请求。
第七条(设置导则)
区绿化市容部分理當组织體例本辖区戶外招牌设置导则,对重要門路沿線和景观区域、汗青风采区等重点区域内和文物庇护单元、优异汗青修建等重点建(构)筑物上戶外招牌的设置予以引导、规范。
街道处事处、镇(乡)人民當局可NPB線上直播,以按照本辖区现实环境,體例前款划定范畴之外的戶外招牌设置导则。区绿化市容部分理當予以引导。
设置导则理當按照技能规范,并连系区域情况、修建气概、業态特色等體例。
第八条(收罗定见和颁布)
技能规范和设置导则體例进程中,體例构造理當收罗相干单元、行業协會、專家和社會公家的定见;體例完成后,理當向社會颁布。
第九条(禁设情景)
戶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以下情景:
(一)侵害都會边幅或建(构)筑物形象;
(二)故障别人出產谋划或住民正常糊口,影响别人对建(构)筑物正當利用;
(三)操纵违法修建、伤害衡宇,和危及建(构)筑物或其他举措措施平安;
(四)操纵树木或损毁绿地;
(五)故障无停滞举措措施利用;
(六)法令、律例、规章、尺度和技能规范划定的其他情景。
第十条(设置允许)
戶外招牌设置理當依照《上海市市容情况卫生辦理条例》划定,获得区绿化市容部分的核准。区绿化市容部分可以采纳告诉许诺方法施行戶外招牌设置审批,但以下情景除外:
(一)在汗青文化风采区或风采庇护街坊内、风采庇护門路或风采庇护河流沿線、文物庇护单元或优异汗青修建上设置;
(二)设置箱體式总體布局戶外招牌、大型垂直外墙式戶外招牌或高度大于2.5米的自力式戶外招牌;
(三)跨越建(构)筑物3层或在建(构)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;
(四)市人民當局肯定的可能影响大众平安的其他情景。
在汗青文化风采区或风采庇护街坊内、风采庇护門路或风采庇护河流沿線、文物庇护单元或优异汗青修建上设置戶外招牌,还理當合适國度和本市有关汗青风采区、文物、优异汗青修建的庇护、辦理请求。
区绿化市容部分、街道处事处和镇(乡)人民當局理當采纳多种方法,為设置人知悉戶外招牌设置允许、技能规范请求、设置导则指导标的目的和响应法令责任等内容供给便當。
第十一条(计划审核请求)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大众修建,扶植单元在扶植工程設計方案中已明白戶外招牌设置位置,且属于本法子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划定情景的,计划资本部分在审核扶植工程設計方案时,理當收罗绿化市容部分定见。
第十二条(质量平安请求)
从事戶外招牌設計、施工安装和检测等勾當的,理當合适國度和本市有关法令、律例、规章、尺度和技能规范的请求,并对設計、施工安装、检测等的质量和平安卖力。
市绿化市容部分理當将具有戶外招牌設計、施工安装、检测等响应能力的单元名录向社會颁布,便于设置人盘问。
第十三条(设置人责任)
设置人理當对戶外招牌举行保护调养,连结戶外招牌整齐、无缺、雅观;圖案、文字、灯光等显示不全或破损、浑浊、腐化、陈腐的,理當修复。
设置人理當增强对戶外招牌的平常辦理,对存在平安隐患或落空利用价值的,理當实时整修或撤除。在台风、暴雨等卑劣气候时代,设置人理當增强对戶外招牌的平安查抄,采纳响应的平安防备辦法,解除平安隐患。
属于本法子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划定情景的,设置人理當依照划定拜托專業检测单元,按期对戶外招牌举行平安检测,并向地点地的街道处事处或镇(乡)人民當局提交平安检测陈述。
第十四条(所有权人责任)
建(构)筑物所有权人(如下简称所有权人)与设置人纷歧致的,所有权人理當催促设置人依法设置、辦理戶外招牌。
设置人违背划定设置戶外招牌或未实行相干责任的,所有权人理當实时向区绿化市容部分、街道处事处或镇(乡)人民當局陈述。
第十五条(特别情景下的撤除)
设置人搬家或终止辦公、出產谋划的,理當自行撤除戶外招牌。
所有权人与设置人纷歧致,且设置人未自行撤除戶外招牌的,所有权人理當予以撤除。
第十六条(公家责任险)
鼓动勉励设置人、所有权人采辦公家责任险等相干责任保险,加强抵抗危害、保障平安的能力。
第十七条(平安保障)
绿化市容部分、街道处事处和镇(乡)人民當局理當增强戶外招牌平安查抄,经由过程采辦辦事等方法,拜托專業检测单元对戶外招牌举行平安抽检;需要时,可以组织施行戶外招牌的集中平安查抄和整治。
遇有卑劣气候的,街道处事处、镇(乡)人民當局理當启动相干应急预案,实时催促设置人采纳响应的平安防备辦法,解除平安隐患。
第十八条(自律共治)
鼓动勉励必定区域内的设置人建立自律组织,对戶外招牌设置履行自我辦理。
街道处事处、镇(乡)人民當局可以按照本辖区现实,推动戶外招牌设置的自律辦理事情。
第十九条(一網通辦和一網统管)
本市戶外招牌辦理依靠政务辦事“一網通辦”平台,為设置人打点戶外招牌设置手续供给高效便捷的辦事。
本市戶外招牌辦理纳入都會运行“一網统管”系统。
第二十条(信誉羁系)
设置人和相干单元违背本法子划定的,有关部分理當依照國度和本市划定,将相干失期信息归集到市大众信誉信息辦事平台,并依法采纳惩戒辦法。
第二十一条(投诉和举报)
任何单元和小我發明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动的,可以向绿化市容部分、城管法律部分、街道处事处、镇(乡)人民當局或其他有关部分投诉、举报。有关部分接到投诉、举报后,理當按照各自职责在规按期限内举行处置,并将处置成果予以反馈。
第二十二条(对违背检测请求举动的惩罚)
违背本法子第十三条第三款划定,设置人未依照划定举行平安检测的,由城管法律部分或镇(乡)人民當局责令期限更正;过期不更正的,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。
第二十三条(对违背设置请求等举动的惩罚)
违背本法子第五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划定,设置人违背划定设置或未实行相干责任的,依照《上海市市容情况卫生辦理条例》相干划定予以处置。
第二十四条(对违背许诺请求举动的惩罚)
违背本法子第十条第一款划定,设置人违背许诺的,依照本市行政审批告诉许诺辦理相干划定予以处置。
第二十五条(行政责任)
绿化市容部分、城管法律部分和街道处事处、镇(乡)人民當局和其他有关部分及其事情职员有以下举动之一的,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赐与处罚:
(一)违法实实施政允许或行政惩罚的;
(二)未依照本法子划定实行平安抽检等职责的;
(三)对發明、投诉或举报的违法举动不依法查处的;
(四)其他滥用权柄、玩忽职守、徇情枉法的举动。
第二十六条(戶外告白划定的合用)
操纵戶外招牌公布告白的,依照戶外告白相干划定履行。
第二十七条(实施日期)
本法子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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